海關總署3月10日從減免滯報金和滯納金等四個方面推出新措施,進一步降低通關成本,積極推動企業復工復產,促進外貿穩增長。
根據新措施,對于疫情發生前已運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報關的進口貨物,以及企業復工后因疫情出現經營困難或者資金短缺等原因而無法及時報關的進口貨物,均可根據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向申報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因疫情原因在繳稅方面存在困難的企業也可向申報地海關遞交書面申請延期繳稅,并提供最長3個月的繳稅計劃。
此外,對于4月底前申報進口,憑銀行保函或關稅保證保險等擔保放行的貨物,企業最長可申請延期3個月,海關暫不向擔保機構索賠。同時,對疫情期間企業因延遲復工造成手冊超期核銷的,企業可向主管海關申請臨時延長手冊有效期;對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等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企業均可申請延期辦理海關手續。